商標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最重要的作用是用來將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區(qū)別,因此,一個注冊商標只能有一個商標權人對其享有專用權。那么,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應當批準哪個申請使其成為注冊商標呢?
對于上述情況,各國商標立法上通常采用的原則包括以下兩種:一是申請在先原則,二是使用在先原則。依照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我國采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
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jù)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在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則的正當性。即如果兩個以上相同或者類似商標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同時提出注冊申請的,應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請。
所以當我們的客戶在注重品牌意識的時候,請盡快申請,不然就會被別人捷足先登了,以下就是我司碰到的實際案例,在先申請,只相隔九天的提交日期,商標局會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我們的服務是“認真”的。